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吴忠市检察院对一起符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故意伤害案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并当庭宣判。
吴忠市检察院受理的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认罪认罚程序条件。检察机关在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后,就认罪认罚程序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在辩护律师的陪同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严格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程序,出示了案件证据,发表了定罪、量刑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此案系吴忠市检察机关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是吴忠市检察机关办理重特大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尝试,为吴忠市检察院办理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人民法院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